国防生的淘汰及违约处理
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  发布时间:2014-10-27   浏览次数:29
      1、为保证国防生的质量,实行全程淘汰制。国防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予以淘汰并终止国防奖学金协议:①政治立场不坚定,有反党、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,参加非法组织者;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,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;③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;④本人要求解除协议者,中途退学或转学者;⑤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、推迟毕业者或未取得毕业、学位证书者,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者;⑥因身体原因,在一年内治疗后仍不符合检查标准者;⑦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对象者。
 
      2、在享受国防奖学金期间或毕业时不履行协议的学生,为违约。违约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,并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。因上述第①至④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,除退回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外,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,个别情节严重的,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,或追究法律责任;因第⑤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,需退还已享受的奖学金;因第⑥款原因被淘汰的学生,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可不退还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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